字義溯源: |
(主持祭司職務的),祭司,作祭司,作領袖,總主持人,宰相;這字是(3547*=供祭司的職分)的主動分詞. 祭司乃是神救贖計劃中的一部分.從人類的開始,人就有獻祭的觀念與行動;就如亞伯將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獻上(創4:4),挪亞築壇,拿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獻上為燔祭(創8:20),約伯叫人自潔獻燔祭(伯1:5),亞伯拉罕為向他顯現的築壇(創12:7,8),以撒也築壇(創26:25),雅各也築壇(創33:20),摩西在殺敗亞瑪力王後也築壇(出17:15).然後神就指定以色列民為聖潔的國民,歸神為祭司的國度(出19:6),在外邦人中作神的僕役(賽61:6).從這個民族中,他揀選利未支派在耶和華面前事奉,又從這支派中揀選亞倫的家族為祭司事奉神,而其家長為大祭司,為全以色列民獻上贖罪祭.這個祭司體系的運作,豫示神救贖計劃的中心高峰,應許彌賽亞為救贖者,要照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亞6:13).這個應許應驗在主耶穌身上,藉著他十字架上的死,就一次而永遠的成就了救贖(羅6:10;來7:27;9:12;10:10,12,14).現在他是我們的大祭司(來4:10),又使我們成為國民(或國王),作他父神的祭司(啟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