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
编者荐语:韩旭教授的这篇文章,由小见大,鞭辟入里,由此及彼,层层解剖,从政府公信力深陷“塔西佗陷阱”,到公信力不高的生成原因剖析,到政府公信力提升和舆情应对建议,与笔者昨日发表的“胡鑫宇失踪案”迷思和法律建议,互相呼应,异曲同工,可谓振聋发聩,发人深思。
何为公平正义?那就是,"顺应民意,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下为韩旭教授的原文刊载如下: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胡鑫宇案”的警方通报一经公布,立即引发全国舆论的关注,公众质疑声四起,很多疑团未能解开,政府公信力无疑再次遭受重创,面临着“雪上加霜”的信任危机。
一、 政府公信力深陷“塔西佗陷阱”
胡鑫宇尸体在金鸡山区域树林中“缢吊”被发现的消息发布后,家属和网民普遍提出质疑:尸体发现区域属于后山范围,距离致远中学仅有5分钟的步行距离,为什么在胡失踪后106天才被找到,且该区域已经被多次搜索,包括家属找来的搜救犬和蓝天救援队等民间搜救组织,警方也组织了上千人的搜救队展开“地毯式”搜索。公众甚感蹊跷和扑朔迷离。不少网友提出:这是在侮辱全中国人们的智商,背后肯定有更大的“黑幕”,等等。无疑,该事件使得政府公信力再一次严重下降,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再一次出现。联想到前几年的政府(司法机关)信任危机事件,每一次都使政府或者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挫。明明王立军逃到美领馆,重庆市政府的官方网站——华龙网却说“王立军因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严重不适,现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梁思成的故居被拆迁,引发公众质疑,当地政府回应说这是“保护性拆迁”;湖州市某法院明明办“人情案”“关系案”,法院为了减轻被告人罪责,却在判决书中曾言:临时性强奸。公众结合上述政府和司法不诚信的案例,指出“临时性强奸——保护性拆迁——休假式治疗”对政府和司法极具讽刺意义的总结。“塔西佗陷阱”是以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名字命名的定律或者陷阱,其大意是: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你讲真话还是假话,老百姓都认为你在讲假话;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你做好事还是做坏事,老百姓都认为你是在做坏事。我国在迈向“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陷阱就是“塔西佗陷阱”。再看看若干前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案,药被执行死刑的新闻发出后,不少网友质疑:药家有钱,会不会“调包”,被执行死刑的犯人不是药家鑫。当时笔者颇为震叹:连这都有人不相信!笔者作为一名近20年前在某中级法院刑庭工作的法官,办理并经历过无数死刑案件,从未有人对此提出怀疑。二、 政府公信力不高的生成原因
政府公信力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来已久,且有日趋降低之势。分析原因,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一) 满口谎言,掩盖真相
上述案例中,除了“胡鑫宇案”尚有待查证外,其他案例尤其是”王立军案“中的政府官方网站通报已被证实是虚假。作为一级政府网站,在发布新闻时向社会公众公然撒谎,公众当然”不买账“。纵观近些年发生的信任危机事件,无一不与政府不讲诚信、不如实公布事件真相有关。掌握话语权的某些官员,以为百姓可以“糊弄”,岂不知网民会“穷追不舍”,直到“挖出”真相为止。他们之所以敢于撒“弥天大谎”,主要是想掩盖事实真相或者以此平息舆情,但是往往适得其反、欲盖弥彰,最后不得不在大众的“唾骂”声中被迫公布真相。在现代网络社会,为官者一定不能低估网民的能力和舆论的影响力。
(二) 应对不力,处置迟缓
“胡鑫宇案”尽管政府高度重视,并前后出动了5000人上山搜索,并拟邀请国内权威的刑侦专家参与,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政府处置迟缓、应对不力有关。例如,公众质疑的尸体发现地点与学校近相距400米,且事隔106天,为什么尸体未能被发现。据多位曾到过金鸡山的新闻人士介绍:金鸡山虽名为“山”,其实是丘陵,里面住有村民,还有墓地,树林并不茂密。缢吊尸体目标很大,也不难发现。既然在尸体上发现了一支录音笔,这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甚至是解开谜团的重要证据。“录音笔之谜”的解开并不难,录音内容公布是“扑灭”汹涌舆情的切入点。然而,从尸体发现距今已有三日,仍未见录音内容的公布。这也反映出当地警方反应的迟缓、处置的不力。难怪家属对当地警方颇有怨言,并质疑警方的最新通报。
(三) 逻辑荒谬,难以服人
公众之所以感到蹊跷和离奇,主要是该案中公众关心的诸多疑点,警方通报并未解释清楚,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很难让人信服。例如,既然警方在2023年1月7日通报中称:出动上千人冒雨对后山进行搜索,家属也说尸体发现位置属于多次搜索范围,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尸体,现在却突然出现了这么一具尸体?还有一系列问题尚待解释:致远中学是封闭式管理,且是在新冠疫情严密防控阶段,胡是如何离开学校的?翻墙还是从校门出走离开?抑或是被人以其他理由开车带出?若是自缢,其绳索来自哪里?脚下是否有用于自缢的垫脚物?自缢的动机是什么?如果胡是在出走一段时间返回后新近自缢的,那么为什么在其衣服上未发现身份证件?其是如何住宿和乘车的?“谣言止于真相”,之所以该案民间有“贩卖器官说”|“光头校长说”等“阴谋论”,很大程度与真相未被及早公布和公众的各种疑问没有权威有力和逻辑自洽的及时回应有关。
(四) 背离法治,行权无据
政府公信力来自对法律的忠诚和信守,一个不讲法治的政府是不会有公信力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立案后才会有现场勘验、尸体解剖之类的程序展开。从通报内容看,既有勘验中家属和律师的见证,又有尸体解剖的警察行为,还有聘请国内权威刑侦专家的参与,更有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这些欲查明事实真相的行为虽值得称道,也表达出当地警方对此案的高度重视。但是,所有这一系列做法,更像是对待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但是,不能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该案并未进行立案,也就是未开启刑事诉讼的大门,侦查行为将是“皮之不存”,法律依据不足。如果胡案如此,今后若警方遇到失踪或者自缢案件又该何为?殊不知,兴师动众、耗费资源花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这也暴露出当地权力行使之恣意。若不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治政府永远无法建成,政府公信力也不会提升。
三、 政府公信力提升和舆情应对
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应针对以上制约因素,从以下诸方面发力:(一) 第一时间公布真相,有效回应公众期待
查明真相、给公众一个交代,既是公权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拥有的各种调查资源能够为之的。但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要素是公众拥有知情权,尤其是对重大敏感案事件。监督权来自于知情权,如果没有知情权,又何以可能进行监督?因此,政府应讲诚信。法治政府建设标准中就包含了诚信政府这一指标。“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有“诚信”要求,让社会公众诚信,首先需要政府讲诚信。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以吏为师”的说法。就“胡鑫宇案”而言,对舆情的最好应对方法就是尽快公布事实真相。人民网呼吁广大民众:“网友们不要相信谣言,而应相信权威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权威信息”就是“真相”。昨日的人民网再次发声:“应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查明事实真相”。公众尽快想知道:胡鑫宇死亡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为什么包括搜救犬和家属在内多次搜索过这个地方,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尸体?胡鑫宇死亡时间究竟是何时?若是自杀,动机是什么?胡鑫宇是如何离开致远中学的?等等。
(二) 针对公众疑问,详细进行解释论证
警方通报之所以没有公信力,是因为公众关心的疑点和问题均未能在通报中找出答案。不仅公众不信服警方通报,就连胡的亲属也对此提出质疑。很大原因是警方通报语焉不详或者自相矛盾。有网友甚至直言:“事出反常必有妖”。因此,当地政府应当作出前后一致、逻辑自洽的解释。他们需要对公众疑问进行详细周密的论证和说理。要相信民众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尤其是要对为什么警方组织搜索和家属自行搜索等多次搜索的区域竟然没有发现该尸体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后续还需要做的是明确该录音笔是否系胡的哥哥为其购买的那支笔?是否有偷梁换柱行为?里面若有录音,是否为胡的声音?表述是否自然?有无外力胁迫等?当然,这需要鉴定、辨认等措施的支持。
(三) 遵守程序法治,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其实就是“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程序就成为检验实体是否公正的“试金石”。家属已经向当地警方提出“异地侦查申请”,虽然该申请“于法无据”,但是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法理,更容易获得家属和恶公众的认同,也说明家属已对本案由当地警方办理失去信任和信心。我认为,结合前期的种种社会猜测,对于这样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由江西省公安厅或者公安部指定异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虽然这可能增加办案的成本,但是可以获得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能够有效平息舆情,不失为一项可供选择的化解危机方案。同时,借助此案还可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对于死因不明尚未立案的案件,可否建立一套完备的死因调查和审理程序,为此类案件的调查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