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音譯: |
¢nep…lhptoj 安-誒披-累普拖士 |
詞類.次: |
形容詞 3 |
原文字根: |
不-在上-得著(了) |
字義溯源: |
不被抓住的,意即:無可指責;由(0001=0427*=不)與(1949=捉住)組成;而1949又由(1909*=在.上)與(2983*=拿,取)組成. 保羅在給提摩太的書信中三次使用‘無可指責’這字,對所選擇的監督,及需照顧的寡婦,都必須是無可指責(提前3:2;5:7);此外,還勉勵提摩太要養成無可指責的性格(提前6:14). |
譯字彙編: |
1) | 無可指責(2) 提前5:7; 提前6:14; | 2) | 無可指責的(1) 提前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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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節彙編 (G0423) |
出現次數: |
總共(3); 提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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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3:2 |
所以(那)監督必須是無可指責的,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善於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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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5:7 |
而這些事你要囑咐,叫她們是無可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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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6:14 |
你要遵守這命令,毫不玷污,無可指責,直到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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